商標行政訴訟受理范圍

一、根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、不予公告的商標,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
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,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。

第四十四條 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,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。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,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
申請人可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駁回復審裁決、異議復審裁決、商標爭議等裁決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
二、根據(jù)《商標法》及其《實施細則》規(guī)定,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七項行為處罰不服的,可以提起行政訴訟。

1、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制濫造,以次充好,欺騙消費者的;

2、國家規(guī)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,沒有使用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;

3、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;

4、使用的商標屬于《商標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,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、圖形的;

5、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,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、罰款;

6、對有毒、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的;

7、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