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權侵權主要是侵犯版權人的財產權利,比如未經版權人同意,擅自以發(fā)行、復制、出租、展覽、廣播、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,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權費等。版權(即著作權)侵權是一般的民事案件,針對版權侵權調查取證同樣要適用有關民事證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。

 

著作權侵權行為分類:

1、直接侵權

著作權人享有專有權利,且每一項權利控制著特定的行為,如復制權控制著復制行為,他人在不符合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的條件時,實施被著作權控制的行為時即構成著作權侵權。此時即為直接侵權。其構成要件為:

第一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許可。

第二、實施被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。如復制權控制的復制權;發(fā)行權控制的發(fā)行行為等。

第三、不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條件。

第四、不以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作為認定侵權的條件。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只是影響損害賠償數額或救濟方法,并非是直接侵權的認定要素。若行為人確無主觀過錯,則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
2、間接侵權

當行為人并未直接實施著作權控制的行為,但其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存在特定關系,如為他人侵權提供幫助行為,且存在主觀故意,此時被稱為間接侵權。我國《著作權法》對此并未明確規(guī)定,但可使用《侵權責任法》規(guī)定的侵權責任構成。教唆、引誘他人進行侵權,或明知他人存在侵權行為并為其提供幫助的,最終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的,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應注意的是,間接侵權必須以存在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。